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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前投资者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时间:2016-12-20 17:18:00   来源:    阅读次数:

在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碰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投资者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证书后,尚未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已发生了变更,对此应如何处理?瑞丰就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有据进行初步的探讨。


投资者发生变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其一,由原有投资者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出面投资。原因主要有:一是规避某些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政策限制,由其注册的离岸公司作为新的投资者,这种情形较多发生在台湾等地区的投资者身上;二是规避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较重的投资收益税赋,同样由其注册的离岸公司作为新的投资者;三是一些大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体制的限制,较大规模的投资需要高层决策者批准,为便于今后的投资管理,临时决定由其下属公司进行投资;四是一些跨国公司由于经营战略的调整,改由其投资的公司或地区性公司直接参与投资。

其二,外国投资者因某种原因不再投资,而地方政府前期付出的招商成本较高。为避免前功尽弃,地方政府又求助于对该行业有投资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瑞丰认为,投资者在

设立申请取得审批机关批准证书后进行了股权转让,再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新的投资者持两次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据目前有关法规的规定,其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操作上也没有法规依据。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注册资本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股权转让。另外,根据“外资三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该企业

的成立日期。显然,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注册之日为外商投资企业

董事会成立之日,即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董事会方能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

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前,董事会尚未成立,其作出的决议显然不具法律效力。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除了“外资

三法”和《公司法》外,工商机关依据的规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所定义的外商投资

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另外,根据“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投资者接到批准证书后,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召开董事会议,制作相关文书,再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批机关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一般情况下,这个周期显然要超过30天。根据前述规定,投资者在接到批准证书1个月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网认为,在全国各地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投资条件、吸收更多

的大环境下,不能简单地将在设立登记前投资者发生变化的企业

“一刀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为外国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第一种情形,可以予以登记注册,因为原投资者直接或间接通过其离岸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了投资。但是在登记时应要求原投资者提供新、老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出具情况说明,写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

对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第二种情形,原则上不能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名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均不得转让。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预先核准的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投资人。由于新、老投资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对投资者的变更即可视为企业名称的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保留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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