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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满足外资公司解散条件进而清算、注销的情形!!你了解了几条外资公司注册的法律?
一、公司注册外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条件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为: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判实践
上述第(1)至(4)种情形属于法定情形,除了公司章程的条款适用存在潜在争议以外,其他事由几乎不存在潜在争议,而第(5)种情形是最难把握的。通过总结司法案例,可以了解到审理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第(5)种情形的必要前置条件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仅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如:不能通过股权转让解决股东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争议的股东合计持股超过50%导致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公司解散是否会影响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及案外人利益,是否对债务清理达成妥善处理方案等因素。
(二)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形
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在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3
公司注销方案
针对公司的不同解散注销情形,可适用的具体方案、操作步骤及所需文件资料各不相同,以下为三种较为常见、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供参考。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后清算、注销
在公司注销事项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认可公司注销程序的情形下,可以采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方式注销。本方案的实施需事先与公司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沟通,且会议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包括会议通知时间及送达、召开等均需符合法律规定,若股东无法找到,需要调取户籍信息进行送达,仍无法调取或者送达的,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二)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在公司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办理债权人通知、公告及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事宜。
(三)已发生解散事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在公司已经满足某项解散事由(如经营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判决强制清算并指定清算组后,办理债权人通知、公告及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事宜。
(四)方案小结
每个方案的具体适用条件不同,应根据拟注销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可适用的方案。针对方案(一),需要事先与拟注销公司所属的工商部门沟通、确认满足其具体要求后方可执行;针对方案(二),申请人对拟注销公司具备法院判决解散的法定情形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需要个案分析具体情况并准备相应证据资料,建议若能够满足方案(一)、方案(三)之适用条件的,可优先尝试方案(一)、方案(三)进行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关注事项
在IPO审核过程中,关联企业注销除了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以外,还需要关注关联公司注销是否存在潜在股权或者债务纠纷,注销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到IPO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业务及资产的处置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发生潜在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情形。
外资公司注册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需要重视公司应注销而未及时注销所导致的“法人面纱”被揭开的法律风险,并针对不同的注销条件,安排不同的注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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