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穗外资注册网是 广州市正穗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注 册号:4401042017139)系2004年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具有财政局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 号:05068),2013年度获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广东省守信用重合同信用企业,是广州市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穗市协第036 号),是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道商会理事单位。
2014年6月公司开展办公写字楼租赁业务,成立正穗商务大厦,致力于发展注册公司一站式服务(公司注册、股权变更、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报告、注册香 港海外公司、商标注册、网站建设、入驻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城),全力打造正穗;品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公司创办至今十余的,成功为几千家企业办 理工商注册,并承接了广州地区近千家单位的代理记账、报税业务。
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工商、财税顾问团队,多年来积累了强大的人脉网,具有解决企业筹备及经营各个阶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的能 力,公司本着高效、合法、诚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越的服务宗旨,着眼于与企业长期合作,共同发展,始终关注企业成长细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 高效、更满意的服务。致力于打造广州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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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申请材料
1.企业关于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分,企业盖章);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企业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关于境内再投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7.拟设立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8.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9.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提交拟经营的商品类别清单(1份,企业自行打印);
(5)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提交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广州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商务部授权广州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材料前需在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业务管理系统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委、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
五、审批权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广州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六、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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