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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网了解到,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原则上都适用《暂行办法》。但是,涉及在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里列明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不适用该办法,也就是说,这些设立与变更,仍然需要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逐案申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所列的所有产业均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的,也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其他的鼓励类产业以及不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列出的允许类产业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部分外资并购行为仍然需要逐案审批。对此,我们将在下面第四问中进一步解释。
由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而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就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都适用该办法,那是否意味着没有列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但是对内外资都有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的产业,也可以进行备案呢?
不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产业,即使国家有内外资统一适用的限制性措施,也不需要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专门申报审批。对于对内外资都有限制的产业,凡是属于工商117号文中所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前为2016年6月版)中的前置事项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登记管理机关会要求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不属于前置事项的限制,可以采取先照后证的方式,先行设立企业主体,然后再申请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没有获得审批的,企业设立之后不得开工有关项目,不得开始从事受限制的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以往也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但根据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工商189号文,这一前置条件今后仅仅适用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进行投资的,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