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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网了解到,为了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促进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发展,淘汰超标排放汽车,有利于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本次会议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车辆更新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加大对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的考核力度,对不达标地区要扣减燃油和运营补贴。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产业无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并引起了众多海内外资本的关注,纷纷将资金和资源投入到新能源汽车行业。笔者在办理某地处西南省国家新区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的招商引资项目时,发现由于有港资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对原为国有企业法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港资股东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权,据此,本次增资将导致项目公司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此引起的该项目公司变更成外商投资企业后,是否能享受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本文拟以办理本项目过程的一些体会,对影响新能源汽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分析
(一)外商投资比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影响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网通过查询,笔者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的设置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比较大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哪个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尤其是外资的股权比例是首先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第575号)如下规定:“三、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比例如低于25%,将不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待遇。
在设计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外商投资的比例。因为一些特殊时间段、财务并表等因素,确定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低于25%,如果当期就需要考虑税收优惠问题,就需要在公司增资扩股变更时考虑增加外资直接投资的比例;如果在未来需要申请税收优惠时,则需要考虑适时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对外资直接投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
(二)外商投资产业类别对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从原有的以区域性优惠为主转变成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取消,,虽然东部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仍然有一定的优势,但对于某些限制性产业,如汽车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中西部地区的优势非常明显。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影响的首先是产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5年3月13日发布、4月10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投向的产业对税收优惠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项目所属产业领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在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优先重点关注中、外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中国政府鼓励的投资产业领域。
(1)新能源汽车产业是限制类产业
通过查询《目录》,根据“11.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的规定,直接适用该条款就,无论是否是传统汽车产业还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汽车产业属于限制类项目,无法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2)特定区域内的限制类项目也可以享受鼓励类项目优惠政策
笔者通过进一步查询研究发现,虽然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限制类投资项目,但由于本项目位于西部地区,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规定,导致本项目也可以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具体理由及根据如下: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第十六条规定:“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通过查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发现新能源汽车所属产业领域及项目公司的股权设置符合如下规定:贵州省“2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网结合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汽车整车生产属于限制类项目,但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规定,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仍然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二、西部新能源汽车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调整概述
鉴于本文第一部分对外资投资比例与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以下关于外商投资及西部新能源汽车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讨论均建立在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之上。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根据国务院1997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为了执行《目录》,海关总署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2015年第29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明确“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综合上述规定及分析,可以得出: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作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项目,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营合同遂上书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只要不属两个目录中的所列的商品,可以免征关税,但不再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征待遇。
(二)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原先由于企业身份不同带来税收利益不同的现象将不复存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统一为25%。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
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项目可能适用的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中第八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专列了“汽车行业相关技术”,包括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零部件前端技术。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与前述技术关联紧密,根据前述规定,如果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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