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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广州外资企业注册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那么增值税抵扣不作进项税转出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让正穗外资注册网小编整理介绍: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即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也就是说,将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作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除此以外,税法还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广州外资企业注册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哪些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呢?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不作进项税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解释,此条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明确,广州外资企业注册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